- 各位领导、同仁,上午好:
- 下面我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根据自己的学习或理解应按下列四种情况给予配备,汇报不到之处,请在座各位给予指导、指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号文件的规定。
- 一、按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进行配备的标准是:
-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的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的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二、按总承包单位配备的标准是:
-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三、按分包单位配备的标准是:
-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 四、需增加配备人数项目是:
-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二、三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人数。
- 上述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人员配备的标准和数量,是我们监理行业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的依据,不妥之处请各位同仁、领导补充和指导。
- 第二监理处
- 任兴建
- 2016年10月25日